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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20时许,乘坐其朋友李某某驾驶的荣威牌小轿车(鲁V****1)到蓟州区津围公路与胜利路交口“暴风城网吧”附近,因李某某不会侧方停车,兰某某驾驶该车停至路边。后兰某某在网吧与网管发生争执,接报民警将其查获。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3.55mg/100ml。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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