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兰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几名朋友在广安区环溪一路齐庆美蛙鱼头吃饭并饮酒后,又与几名朋友在西溪新城“泰艾莱”茶坊打牌。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兰某某驾驶川******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从环溪一路出发,沿环溪一路、火山大桥往广安区**路**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小区车库入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给刘某某3500元钱,且在赔偿协议中约定不再追究兰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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