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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徽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30分,兰某某到**河**政村柴某某家饮酒后驾驶甘KJ****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麻胡路2KM+200m处,被徽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测试值216mg/100ml,随即将兰某某带到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4.54mg/100ml。

本院认为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兰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能够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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