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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85********,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松阳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夜,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S9V****的小型轿车途经松阳县***路。2020年11月27日20时45分,行驶至松阳县**路**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随后兰某某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兰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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