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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址同上,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7号小型轿车途经百马大道兰花坡路口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并带回二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交警将兰某某带到清镇市中医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3月2日该中心鉴定兰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0.25mg/100ml。2020年4月2日,兰某某阅读并知晓本院制作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4月23日,在陈某律师的见证下,兰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兰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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