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柳州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融水县**店喝酒后,驾驶车牌为桂B****1号“宝骏”小型客车,途径融水镇**桥、**大酒店、**路到达融水大桥桥西路段时被交警拦截检查。经对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兰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2mg/100ml。随后兰某某立即被带至融水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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