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0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酒后驾驶陕A*****7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长缨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复路北口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醇浓度为133.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