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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轿车由本市云岩区北京东路往未来方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京东路与尚礼西路交叉口5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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