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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88********,畲族,**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村**号,住浙江温州市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港市西一街与龙湖路路口出发,一直沿着龙湖路往家里行驶。当日23时06分,行至龙港市西五路458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关于无牌电动三轮车辆的技术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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