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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3198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04.7mg/100ml),驾驶白色“东风雪铁龙”牌蒙B2****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林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钢铁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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