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邗江区**小区**栋**楼**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邗江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经战友谭付华介绍来合肥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活动。其直接上线人员有谭付华。直接发展下线人员有周敏、陈建伟、安志虎三条下线;间接三条下线人员有唐建伟,钟克定、张华、张彦华、严秋玲、丁璇、熊汉华、夏翠云、严顺娇、舒利君,羊丽云、华夫人、汪萍、严俊杰、邱丽珍、严俊杰女儿、王振宇、胡家精、胡德忠、文敏、周美红、何蔼华、何蔼华弟弟、张国才、吴建平、黄登高、邱小英,张述强、张述强爱人、安志虎女儿、安志来、安志富、安贝(安志富儿子)、周琼、朱桂英、刘老师、安维东、邱继红、代斌、张本查、张本香女儿等共计40余人。2018年7月份兰某某在其传销体系团队中上到C级平台。层级在三级以上,获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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