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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员,四川省罗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F*****蓝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叠秀路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叠秀路沸腾码头路段时 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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