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4月**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RY***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平县平川街道东环路东方巴黎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血样封存照片、现场笔录、车辆照片、吹气照片、车辆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及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情节,又无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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