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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畲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号。因本案于20201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翟某某等人在龙游县**娱乐会所555包厢内唱歌,期间饮酒。21日凌晨0时许,兰某某驾驶浙HY8****小型轿车沿着龙翔路往东行驶,途径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2020年1月23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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