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陕A72RG6的小型轿车,在渭南城区胜利大街与杜化路十字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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