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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9********,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持有C1E驾驶证)在**村村**号家中吃饭期间,喝了约二两42度白酒。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器村村湖头潭家中往建宁县濉溪镇水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建宁县**镇**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将兰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并传唤其接受询问,兰某某作了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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