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6********,畲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 年1月22 日20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往罗源县松山镇渡头村方向行驶,途经松山镇江滨北路福万玩具厂附近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兰某某带至罗源县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血,已达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经传唤到罗源县公安局洪洋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照片;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闽正中司鉴所[2021]醇鉴字第020号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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