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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号,务工,非党员、非人大代表。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03时20分许,兰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小轿车,沿武都区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县医院住院部附近会车时,与相对方向许某驾驶的晋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L****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兰某某、许某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兰某某于10月22日晚20时饮酒结束,后在10月23日03时应需送病人前往兰州治疗,故在驾车前往火车站,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轻微,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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