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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合同诈骗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5********,苗族,中专文化,系贵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村**组,现住凯里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4月15日与贵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合作协议(地点为台江县、丹寨县、黎平县、雷山县),协议明确规定不得把工程分包给他人。兰某某在接到“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工程后,在贵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还未到相关县市发改局备案并取得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兰某某便私自将黎平县的工程分包给石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四人,并分别收取石某某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30万元(已退15.3万元)、收取孙某某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31万元(已退19.8万元)、收取高某某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27万元(已退3.7万元)、收取刘某某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10万元(已退2.8万元);私自将台江县工程分包给吴某某,并收取吴某某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54.1万元(已退6.5万元);私自将丹寨县工程分包给林某某,并收取林某某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40万元(已退5.5万元)。共计收取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192.1万元,截止目前已退还53.6万元。兰某某收到这些安装工人安全及产品材料保障金后,并没有将这些资金全额交到贵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而是将资金用到其开办的贵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上。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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