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寻衅滋事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他的祖屋曾在涂贤甲位于河南村**组“茅坪里”的山场为由,强行占用“茅坪里”山场造林,经村、镇干部多次调解未果。经鉴定,“茅坪里”山场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9亩。

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逐步占用河南村**组位于“丰门头”的土地,并于2018年请挖机将集体用于灌溉的一条水渠挖掉改为水田。经鉴定,“丰门头”被占用土地的面积为6.1亩。

河南村**组“大猪窝”山场的林权使用人为泉甘组,一直未分至个人。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大猪窝”的山场其有份为由,强行占用“大猪窝”山场造林,经村、组干部制止未果。经鉴定,“大猪窝”山场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1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所侵占的山场和土地属村民自治范畴,情节相对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