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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9********,壮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欢乐十三水”赌博软件供他人组织赌博,仍然为林某某提供收取软件出售游戏钻石的专用账户及提现服务。2019年7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洪某某从林某某处收取服务费15000元。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照片;

2.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樊某某、杨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7.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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