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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醴陵******局合同制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邹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现在逃)合伙租用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位于醴陵市**路**号**楼用于开设赌场。由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等,邹某某每次组织赌博支付兰某某租金500元。由邹某某和王某某邀集赌客进行“德州扑克”赌博,赌博使用筹码。赌客先从邹某某手中购买筹码,邹某某记录每人购买筹码的数量,同时在赌场内当任“荷官”,负责发牌、服务、统计、归总整场赌博输赢情况,并在每手牌结束后在赢家处抽取20-50元不等的筹码当作“水钱”。每场抽水金额3500-4000元不等。抽水所获得的收益,除去场地租金和食品费用,由邹某某和王某某平分。从2020年4月份至案发,邹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兰某某家一共开设赌场数十次,非法获利数万元。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邹某某系共同犯罪,被起诉人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020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现场指认照片、无前科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赌博购买筹码的流水记录及输赢情况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邹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丁某某、易某某、邹某甲、朱某某、兰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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