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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93********,汉族,大学本科,辽阳农商银行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京都城A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通过赵某某获得“名城”、“鸿祥”赌博APP及用于投注的账号,兰某某与赵某某约定按照中奖金额的14%给兰某某返点。兰某某建立了叫“11.5”的微信群,在群里接受玩家报号后通过APP进行投注。兰某某帮助李某某投注300余元,帮助刘某某投注8000余元,兰某某获得返点钱3000余元。

2019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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