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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1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现住杭州市**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庆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后,又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完毕,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承包庆安县百盛香墅工程期间,拖欠沙某某、宿某某等人工资531380元。2017年11月9日,庆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前支付工资,并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张贴在百盛香墅小区内。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得知后,于2017年12月28日用百盛香墅项目售楼尾款支付农民工工资531380元,于2018年1月15日,到庆安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没有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没有实际送达,也不能视为已经送达,且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款项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工程项目部的售楼尾款。因此,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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