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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谷城县**镇**社区居民肖某某酒后回家时,将租住在二楼的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停放在一楼走廊的摩托车倒车镜撞坏,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后撕打。期间,兰某某肖某某拳打脚踢,致肖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调解,双方于2020年5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赔偿肖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起,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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