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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4日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7日20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华冠欢乐城后院办公楼二层会计室内,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造成郑某某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郑某某的伤系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行为造成,认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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