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8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来厦暂住湖里区**社**公寓**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镇**路**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厦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3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湖里区**超市前,因为清理过道生蚝水的问题,与被害人童某某、周某某夫妇引发纠纷,后双方互相推打,致童某某右侧7、8、9肋骨骨折,T10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童某某的伤情经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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