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现居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许,王某某在看管大方县绅达工地时,怀疑文某某盗窃工地上的材料,遂持木棒殴打文某某,后兰某某赶到现场,并持钢管对殴打文某某左腿部等部位、将文某某捆绑在袋子内,民警到场后才将文某某放开。经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