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现居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许,王某某在看管大方县绅达工地时,怀疑文某某盗窃工地上的材料,遂持木棒殴打文某某,后兰某某赶到现场,并持钢管对殴打文某某左腿部等部位、将文某某捆绑在袋子内,民警到场后才将文某某放开。经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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