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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0********,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因栽种田地发生矛盾,被害人刘某甲携带锄头在大竹县高明镇车沥**村6**组其儿子刘某乙家院坝,要求院坝对面的兰某某将其在地里栽的包谷铲了。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走到刘某甲面前理论,继而发生抓扯,双方在拖拉刘某甲所携带的锄头过程中,导致刘某甲倒地,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用刘某甲所携带的锄头“夺”了一下刘某甲的左下肢后逃离,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左侧腓骨上段骨折。2019年5月10日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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