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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在本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高车社区雅馨园小区大门口,因缴纳车辆识别器设备费用问题与业主委员会代表瞿某某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兰某某打了瞿某某面部一拳,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兰某某主动投案,于2020年9月3日与被害人瞿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向其赔偿人民币4.5万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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