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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因肖某某家祖坟修缮的地界问题,双方在兰某某家地坪上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兰某某使用拳头将肖某某鼻梁骨打伤,经鉴定肖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兰某某取得肖某某的谅解,兰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山枣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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