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中段**号**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剑,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22日20 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迎宾大道81号远招旅馆门口与魏某某因电路检修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魏某某的丈夫杨某某上前劝架,兰某某用嘴咬伤杨某某的右手手臂和左肩,用拳头捶打杨某某胸口、用脚踢踹杨某某腿部,并推揉杨某某致其背部撞到现场停放的摩托车货架左把手上,杨某某被打后立即到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胸10 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兰某某的行为与杨某某的伤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