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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兰朝阳)(公开版)_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元某某**办**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2020年7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系丹东市元某某**办**处人员,负责劳保工作。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社区**左仕莹发到微信“七道**群”中的“铁路轨迹”、“航班轨迹”、“户籍情况”三个表格转发至其小学同学微信群中(该群有26人)。经查,“航班轨迹”表格中涉及个人轨迹的信息共计85条;“铁路轨迹”表格中涉及个人轨迹的信息共计14条;“户籍情况”表格中有个人信息共计104条。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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