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号,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秦汉新城***小区物业公司员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兰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11月9日早8时许,兰某某驾驶陕A*****号小轿车沿咸阳市人民路自东向西行至电影院十字时,被交警现场查获。随后,交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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