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5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1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决定逮捕,清水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秀宏,系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我院2020年5月6日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将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2020年5月8日,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4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撤回起诉。
清水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4日17时54分我局接到清水河县**乡**村村民张某某报案称家中于2018年9月4日15时至2018年9月4日17时54分之间被盗,被盗物品有,一条黄金项链,重19.67克老庙金,价值6320.63元人民币,一枚黄金戒指,重4.91克老凤祥金,价值1594.1亿元人民币,现金3200元人民币,被盗物品总价值11114.74元人民币。
2、2018年9月4日18时30分我局接城关镇居民徐某某报案称:当时15时去地里干活,18时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被盗物品有,一条黄金项链,重15克,万足金,价值5070元人民币,一枚金佛吊坠,重量2克,千足金,价值602.67元人民币,一枚黄金戒指,重六克,千足金,价值1808元人民币,现金135元人民币,被盗物品总价值7615.67元人民币。
张某某家与徐某某家被盗财物共价值18730.41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水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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