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回族,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94********,小学文化程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镇**村**号,农民,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马某甲、毛某某是共同的微信好友。2019年6月7日晚上12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登陆自己微信后,将微信名称和头像改成毛某某的微信名称(“以诚相待”)和头像,以急需用钱为名,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微信名称为“京城三哥”)3000元。接着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又将微信名称和头像改成马某某的微信名称和头像,以急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甲(微信名称为“金驼源”)400元。作案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将骗取的3400元全部挥霍。
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家属退赔赃款3400元,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冒充他人微信好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3400元,数额达不到诈骗罪追诉的标准(5000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