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回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6********,小学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路**号,农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分别给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刘某某打电话,约好一起到华亭市煤业集团砚北煤矿租赁站内盗窃废旧钢材,之后兰某某和寇某某二人先翻墙进入砚北煤矿租赁站内,随后刘某某驾驶自己的“狼行天下”牌正三轮摩托车来到砚北煤矿租赁站,将三轮车停在院墙外,自己翻墙进入租赁站内,与兰某某和寇某某一起将租赁站院内的20根花边钢梁、16个托辊、1根道轨抛到院墙外,将所盗废旧钢材装入刘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中,三人在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被砚北煤矿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被当场抓获,兰某某、寇某某逃离现场。经华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花边钢梁、托辊、道轨共计1.2吨,价值2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寇某某、刘某某秘密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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