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金华镇**村**组**号,现住射洪市城区**道**小区**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射洪市体育馆篮球场地观看他人打篮球,趁张某某(男,19岁,本案被害人)打篮球之机,将张某某放在篮球架底座上挎包里的iphone牌XR型手机1部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69元。
2020年8月18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道**小区**栋**楼兰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对被盗手机进行证据保全并予以扣押,并于同月31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9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父亲代其书面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被盗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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