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暂住于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某某村租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街**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3月1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桐庐县江南镇物美超市购物自助付款时,故意对部分商品不扫码,窃得酱油、牛肉、面膜等物品。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桐庐县江南镇物美超市,采用同样方式,窃得面膜、山楂片等物品,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物品被追回。次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及张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