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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8********,畲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罗源县****厂职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小区****室,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一天晚上、5月一天晚上及7月18日左右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先后三次未经同居男友张某某同意,私自拿走张某某存放于两人共同居住的**公司宿舍内的一存钱木箱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900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兰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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