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到兴义市**街道办事处**羊肉粉馆内吃粉时,将餐馆老板被害人令某某放在羊肉粉馆餐桌上的一部价值3220元华为P30手机盗走。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兰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谅解。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兰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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