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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汉族,专科毕业,农民,家住**省**市**县**镇**村**巷*号,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李某与高某在快手APP上认识,经联系二人约定:由李某带高某一起前往盗窃文玩核桃树接穗,高某支付给李磊4万元。2019年 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高某带领下与王某某一同驾车由**县前往韩城市**酒店与李某见面后,李某让高某先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后,四人携带作案工具剪树刀、手锯由李某指路,王某某开车,前往合阳县**庄镇**村乔某的文玩核桃树地里实施盗窃,四人将在该片地里共盗剪文玩核桃接穗枝条70余枝接穗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编制袋内返回车里后逃离现场。11月25日早上,李某让高某支付了剩余2万元人民币尾款后双方各自离开了,被盗文玩核桃树接穗已被高某嫁接至自己家地里。经鉴定:被盗的文玩核桃树枝价值共计1065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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