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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79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辽宁省**市**区**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来到温岭市**街道**新区**区**幢**号,将陈某某放在门口的两只旧轮胎窃走。经认定,被窃轮胎价值人民币6元。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又来到温岭市**街道**新区**区**幢**号,将陈某某放在门口的两只旧轮胎窃走。经认定,被窃轮胎价值人民币6元。

3、2020年5月底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来到温岭市**街道**大道**号,将袁某某放在门口的八只旧轮胎窃走。经认定,被窃轮胎价值人民币24元。

4、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又来到温岭市**街道**大道**号,将袁某某放在门口的八只旧轮胎窃走。经认定,被窃轮胎价值人民币24元。

5、2020年6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来到温岭市**街道**村**路**香烟店门口,将郑某某放在此处的三只旧轮胎窃走。经认定,被窃轮胎价值人民币9元。

2020年6月9日15时5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客运中心门口抓获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被窃轮胎均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前科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起赃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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