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西安市高陵区**园**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宝鸡市岐山县**村**组),陕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本市新城区**集团**部装配车间内上班时,趁被害人沈某某不备,将沈某某放在货架上的手机盗走,并用沈某某手机扫描其手机微信****,共计转走沈某某6500.1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72元。

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5月29日,兰某某家属退赔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价格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