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21993********,畲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陈某某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杭州启创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系浙江梵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下级代理商,法人代表严某某、股东蒋某某、业务主管叶某某、方某某,业务员张某某,付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罗某某、申某某、苏某某、覃某某、徐某某、俞某甲、俞某乙、郑某某,公司通过微信养号、话术营销、建立虚假投资群哄骗客户下单的方式引诱客户在梵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中浙平台”交易熊猫金币、中浙铜缆、中浙芳烃等品种,通过吃头寸、返还交易手续费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梵瑞公司匡某某通过易某某和其招商银行卡支付返利。经查明法人代表严某某的账户非法获利36876元,罗某某账户非法获利89076元,方某某账户非法获利9142元,申某某账户非法获利190元,徐某某账户非法获利1400元,覃某某账户非法获利940元,叶某某账户非法获利12795元,公司账户共计获利1304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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