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松原市**小区**栋**,个体。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居民赵某某(不起诉)欲在松原市**商贸购买农机直补车,该商店老板兰某某授意赵某某找吉林省农民顶名购买农机车便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之后赵某某找到镇赉县**镇农民杜某某(不起诉)帮助赵某某顶名购买了一台价值16500.00元的插秧机,该机具享受补贴5800.00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具有酌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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