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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7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80********,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街**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该局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2018年3月9日至4月9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侦查起诉期限3次(2017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2018年2月23日至3月9日;2018年5月10日至5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伙同王某某,以虚构融资购买电脑以及冒用他人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等手段,骗取被害公司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共计3000余万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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