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2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6月2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3年5月份的一天,兰某某明知电子烟为新型毒品的情况下,向柳城县冲脉镇一微信好友“时倾”购买价格3600元人民币电子烟油和5个空的电子烟头,购买得后自己将烟油注射进入烟头内销售,之后从2023年5月14日到2023年5月26日期间分10次以价格299元人民币1个烟头向吸毒前科人员梁某某销售,其非法获利18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建议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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