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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贩卖毒品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村民委****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6月2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3年5月份的一天,兰某某明知电子烟为新型毒品的情况下,向柳城县冲脉镇一微信好友“时倾”购买价格3600元人民币电子烟油和5个空的电子烟头,购买得后自己将烟油注射进入烟头内销售,之后从2023年5月14日到2023年5月26日期间分10次以价格299元人民币1个烟头向吸毒前科人员梁某某销售,其非法获利18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建议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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