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胡东亮,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我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柳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0日复送。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5日晚,兰某某、顾某某乘坐号牌为桂C****7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携14.7万元人民币毒资从广西荔浦市来到广西柳城县**镇某某民委向覃某甲购买毒品回广西荔浦市贩卖。兰某某在覃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桂B****O的捷豹小轿车上将14.7万元人民币的毒资交给覃某甲,覃某甲得到毒资后并未将毒品交至兰某某手中,而是携款潜逃。经侦查发现,兰某某系在覃某乙的介绍下到柳城县与覃某甲进行毒品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白色现代轿车(桂C****7)、行车记录仪及存储卡、手机二部,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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