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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兰震)(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大型拖拉机(车尾挂载一具秸秆还田机),在******庄其承包的耕地内粉碎玉米秸秆时,将正在捡拾玉米的被害人蒋某某搅进秸秆还田机,致蒋某某当场死亡。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兰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蒋某某系被机体损毁,即刻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近亲属19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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